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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独立董事,对中交地产管理层提交的以下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交地产为保证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拟向关联方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借款不超过 45 亿元人民币,借款年利率不超过 8%,单笔借款期限自到账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月,议案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以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审议的向关联方借款事宜有利于保障中交地产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借款利率合理, 有利于中交地产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洪跃、唐国平、谭敬慧                     日期:202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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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交地产: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